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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东港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之韵航空博览园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执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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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执901号
  • 案件名称

    大连东港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之韵航空博览园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大连东港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之韵航空博览园有限公司;大连卡森飞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东港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邵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海之韵航空博览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东港商务区东侧新海之韵规划用地1号。法定代表人:马有利,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卡森飞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东港商务区东侧新海之韵规划用地中段3号。法定代表人:马有利,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东港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海之韵航空博览园有限公司、大连卡森飞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0)大仲字第5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5月18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3173451.86元及逾期履行利息等其他费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大连海之韵航空博览园有限公司、大连卡森飞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书等。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屋土地、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车辆、互联网金融进行三次查询。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9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6月16日向人行发起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未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不能继续执行下去表示理解。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案件执行已经超过三个月,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大仲字第53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祁宏斌执行员  王炳军执行员  战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华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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