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红丰村村民委员会、张士军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吉2426执恢1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吉2426执恢135号
  • 案件名称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红丰村村民委员会、张士军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红丰村村民委员会;张士军;李坤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2426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红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逄焕海,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张士军,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李坤,男,195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红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士军、李坤腾迁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红丰村村民委员会依据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吉24民终635号民事判决书,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吉民再42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发回重审。2021年4月12日,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2426民初6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执行中的申请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红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原告不服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至此,申请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红丰村村民委员会依据的(2020)吉24民终635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吉2426执恢13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张士军、李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运功审判员  乔祥林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志彬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