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8433号

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9/15 0:00:00在西安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生效的西安东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万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8433号
  • 案件名称

    西安东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西安东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万绒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8433号原告:万绒,女,汉族,1997年2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702202543。被告:西安东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21。法定代表人:张武宁,具体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49。负责人:郝宗张,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绒诉被告西安东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绒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绒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万绒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张  雪  芳 二〇二一 年    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格打印:相丽华       校对:马格       2021年  月  日送达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