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敏与重庆顺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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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312号案件名称
赵敏与重庆顺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敏;重庆顺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312号 原告:赵敏,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顺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川水岸小区81号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YWCQ85H。法定代表人:夏飞,职务不详。原告赵敏与被告重庆顺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赵敏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敏负担。 审 判 员 邓兴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红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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