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健、樊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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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501号案件名称
李万健、樊琼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万健;樊琼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501号原告李万健,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被告樊琼,女,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健与被告樊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李万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万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万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坤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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