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省翰森置业有限公司、黄金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5民初5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5民初591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省翰森置业有限公司、黄金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炎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省翰森置业有限公司;黄金华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5民初591号原告:湖南省翰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解放路20号翰森大酒店四楼。法定代表人:谭送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雯,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金华,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原告湖南省翰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翰森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翰森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翰森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34.38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周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 娟书 记 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