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四化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4执6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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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执6796号案件名称
陈四化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四化;朱少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4执6796号申请执行人:陈四化,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朱少华,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关于陈四化申请执行朱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少华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四化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少华偿清1533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朱少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朱少华名下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其名下存款1481.84元。发现被执行人朱少华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扣了其名下住房公积金146元。另查,被执行人朱少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鉴于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朱少华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四化申请的153300元,已执行1627.84元,尚有151672.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清偿。经我院核实,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京0114执67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桂林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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