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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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民初1399号案件名称
任某、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任某;杨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399号原告:任某。 被告:杨某。 原告任某与被告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王淑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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