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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彦彦、张家口穆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91民初1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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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791民初1874号
  • 案件名称

    宋彦彦、张家口穆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宋彦彦;张家口穆然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91民初1874号原告:宋彦彦,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昭彤,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穆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1号华耐家居装饰广场1号楼1厅1层F1034、1厅五层F5012。法定代表人:刘彦龙,该公司经理。原告宋彦彦与被告张家口穆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彦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宋彦彦负担。审 判 员 王爱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聂光峰书 记 员 贺 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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