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彦彦、张家口穆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791民初1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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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791民初1874号案件名称
宋彦彦、张家口穆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宋彦彦;张家口穆然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791民初1874号原告:宋彦彦,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昭彤,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穆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朝阳西大街1号华耐家居装饰广场1号楼1厅1层F1034、1厅五层F5012。法定代表人:刘彦龙,该公司经理。原告宋彦彦与被告张家口穆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彦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宋彦彦负担。审 判 员 王爱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聂光峰书 记 员 贺 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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