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记丁、刘党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6民初7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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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民初7216号案件名称
许记丁、刘党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许记丁;刘党为;段九鸽;刘丽娜;刘伟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6民初7216号原告:许记丁,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争光,河南丁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党为,男,汉族,住滑县。被告:段九鸽,女,汉族,住滑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河南锦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娜,女,汉族,住滑县。被告:刘伟娜,女,汉族,住滑县。原告许记丁与被告刘丽娜、刘党为、段九鸽、刘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许记丁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对被告刘丽娜、刘伟娜的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的公民的正当权利,现原告许记丁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丽娜、刘伟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记丁撤回对被告刘丽娜、刘伟娜的起诉。审判员 曹从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燕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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