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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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289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289号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944472713,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惠丰路15号1单元2层4号。法定代表人:杜爽,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男,199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张芝,女,1963年9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室。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已缴费,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修建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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