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森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3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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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431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森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森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05民初3431号原告: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富苑盛世城E区1单元18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彦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红,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国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森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2号楼8号楼208-2096室。 法定代表人:李洪艳,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盈栖星公司)诉被告长春森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亚物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盈栖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红、仁国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森亚物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盈栖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光源字”制作安装费人民币543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347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制作安装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将位于东北亚艺术中心文化园区6#楼、8#楼楼体“光源字”制作安装及原楼体“光源字”拆除。根据合同约定,制作安装费用总价款为人民币76386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向原告支付总金额30%作为定金,于全部安装完验收后,由被告付余款的65%,剩余5%作为质保金,由被告于一年质保期满后返还。同时合同还约定被告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逾期未付,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工程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0年5月初完成合同约定的拆除及制作安装工作,但被告除交付定金22916元后未再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 被告森亚物业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请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5日,朗盈栖星公司与森亚物业签订《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内容:东北亚艺术中心文化园区6#楼、8#楼楼体光源字制作安装及原楼体光源字拆除”;合同第三条约定“广告制作费用(即协议总价款)计人民币76386元,在签订合同后给付合同总金额30%的定金即人民币22916元,全部安装完验收后付合同总金额65%即人民币49650元,质保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质保期满返还乙方”;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程15天内完成”;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逾期未付,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工程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落款处加盖森亚物业公章及李洪艳签字。2020年4月14日,森亚物业向朗盈栖星公司汇款22916元。截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日,朗盈栖星公司已完成相应光源字制作安装,森亚物业未支付剩余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森亚物业是否应给付朗盈栖星公司工程款53470元及违约金。 森亚物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森亚物业与朗盈栖星公司之间的《制作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朗盈栖星公司提供的合同及现场照片,能够证明朗盈栖星公司已经完成制作安装义务,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应于合同签订之日(2020年3月25日)起15天内完工,虽然朗盈栖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工程具体竣工日期,但截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日(2021年9月27日)已一年有余,工程所涉光源字处于使用状态,森亚物业未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故森亚物业应就剩余65%工程款及5%质保金予以结清,故本院对于朗盈栖星公司主张森亚物业给付剩余工程款5347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森亚物业未按合同约定节点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朗盈栖星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工程具体竣工日期,故本院酌定森亚物业应自起诉之日(2021年9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朗盈栖星公司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春森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4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欠款结清之日止; 二、驳回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长春森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荔莎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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