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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82民初8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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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55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小燕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82民初8557号原告: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00号兴泰公寓2栋1单元01房。法定代表人:谢明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梁小燕,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源物业公司”)与被告梁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小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395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0元、违约金1000元,共计354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包括立案费、公告送达费、执行费等。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日,原告与湖南长沙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宁乡市二环南路与白龙路交汇处的南国水乡一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0.8元/月/㎡、多层电梯住宅1.4元/月/㎡、商铺2元/月/㎡,违约金为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被告系上述物业的业主,物业面积124.72㎡,按约定应当向原告缴纳从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395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0元,承担违约金1000元,但被告一直拒绝缴费。被告梁小燕未予答辩。本院认为,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系原告所服务的、位于宁乡市××室的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124.72㎡。依据法律规定,开发商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与小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宁乡县南国水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宁乡市小城﹒南国水乡住宅小区一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告及包括被告在内的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理应按约定向原告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合同约定多层住宅0.8元/月/㎡,被告应缴纳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物业费2395元(124.72㎡×0.8元/㎡×24个月)。原告受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委托,代收南国水乡小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75元/户/年,故被告应向原告缴纳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0元。对违约金,因此类纠纷涉及面广,提供服务过程中难免存在不如人意的地方,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未实际产生公告送达费、执行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告送达费、执行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业主认为因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合同约定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可依实际情况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物业费2395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50元,共计2545元;二、驳回原告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梁小燕负担18元,由原告湖南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博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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