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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保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224刑初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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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刑初208号
  • 案件名称

    刘国保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茶陵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国保
  • 案件缘由

    容留他人吸毒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224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保,曾用名杨这保,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居住地茶陵县。因吸食毒品,2015年被茶陵县某某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8月11日被茶陵县某某局行政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2018年5月被攸县某某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因吸食毒品,2021年7月21日被茶陵县某某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3日被茶陵县某某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年8月5日被茶陵县某某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被茶陵县某某局执行。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株茶检刑诉[202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刘国保和贺某2系男女朋友关系,贺某2住在茶陵县某某宾馆斜对面(地名为贺家山)自建房,贺某2将家里的钥匙交给了刘国保,平时刘国保可以自由出入贺某2家中并居住。2021年5、6月份刘国保三次容留他人在贺某2家中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21年5月份的一天,刘国保从潞水镇“平来”(未到案)处购买了毒品,事先准备好吸毒工具,邀请李某(另案处理)、谭某一(未到案)到贺某2家里,三人一起在一楼吸食了毒品。2.2021年5月份的一天,刘国保又从潞水镇“平来”处购买了毒品,邀请王某(已行政处罚)、陈某(已行政处罚)到贺某2家里,三人一起在一楼吸食了毒品。3.2021年6月份的一天,刘国保想起上次还有少许毒品没有吸食完,于是又邀请王某和陈某到贺某2家里,三人一起在一楼吸食了毒品。2021年8月5日,刘国保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国保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三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刘国保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刘国保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刘国保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毛发鉴定报告等书证;2.证人贺某1、李某、陈某、王某、贺某2、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国保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6.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国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一致。另查明:1.刘国保妻子刘某于2009年经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诊断为乙状结肠癌。2.在本院审理期间,刘国保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保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国保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国保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另刘国保的家庭情况可在本院对其判处罚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国保的刑期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史   红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斌书记员谷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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