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煜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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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26号案件名称
陕西瑞煜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瑞煜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澧县运通贸易有限公司;刘安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26号申请人:陕西瑞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虹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祖明,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闰丞,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徐家嘴居委会北苑路82号7楼701室。法定代表人:陈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澧县运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小西门居委会翊武路988号。法定代表人:刘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安林,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申请人陕西瑞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澧县运通贸易有限公司、刘安林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陕西瑞煜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瑞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湖南昕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澧县运通贸易有限公司、刘安林的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瑞煜商贸有限公司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周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蕾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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