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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永平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恢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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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恢125号
  • 案件名称

    丁永平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丁永平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恢125号被执行人:丁永平,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凤城市,已执行死刑。被执行人丁永平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辽06刑初41号刑事判决,判决中涉财产部分判处没收丁永平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于2019年8月5日将本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在首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丁永平名下银行存款381.63元并上交财政部门,因其名下车架号为LSVBCGC23YC008574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已达报废标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辽06执197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在本次恢复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涉案的车架号为LSVBCGC23YC008574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进行报废处置,报废车辆回收款300元已上交财政部门。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丁永平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刑初41号刑事判决中对丁永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丕健执行员  林中华执行员  陈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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