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永平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恢1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恢125号案件名称
丁永平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丁永平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恢125号被执行人:丁永平,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凤城市,已执行死刑。被执行人丁永平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辽06刑初41号刑事判决,判决中涉财产部分判处没收丁永平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部门于2019年8月5日将本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在首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丁永平名下银行存款381.63元并上交财政部门,因其名下车架号为LSVBCGC23YC008574的黑色帕萨特轿车已达报废标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辽06执197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在本次恢复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涉案的车架号为LSVBCGC23YC008574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进行报废处置,报废车辆回收款300元已上交财政部门。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丁永平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刑初41号刑事判决中对丁永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丕健执行员 林中华执行员 陈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伍繁荣、王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39号 下一篇 李某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4民终1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