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叶梅、胡振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91执224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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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91执2248号之三案件名称
夏叶梅、胡振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夏叶梅;胡振录;何效明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91执22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夏叶梅,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胡振录,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何效明,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夏叶梅与胡振录、何效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91执2248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夏叶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婧妍附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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