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彩容、余致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19号案件名称
廖彩容、余致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廖彩容;余致平;易延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廖彩容,女,1962年3月25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余致平,女,1979年9月16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易延友,男,1974年1月2日生,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彩容与被执行人余致平、易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致平、易延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斗根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339号 下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6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