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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彩容、余致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3执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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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执419号
  • 案件名称

    廖彩容、余致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廖彩容;余致平;易延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廖彩容,女,1962年3月25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余致平,女,1979年9月16日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执行人:易延友,男,1974年1月2日生,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彩容与被执行人余致平、易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余致平、易延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清华审 判 员  万兴龙审 判 员  余志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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