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军、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571号

由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21/9/28 0:00:00在湖南省宁乡市,依据生效的黄建军;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571号
  • 案件名称

    黄建军、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黄建军;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57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军,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湘南,宁乡市唯楚法律服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法定代表人:陈汉云,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建军与被执行人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建军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两次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前往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位于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南太湖村的房产11处,有登记在湖南卫红米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乡市东湖塘镇许家坝村的房产15处,以上房产均有银行抵押,且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本院目前正通过抵押权案件处置被执行人位于宁乡市东湖塘镇许家坝村的房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出租宁乡市东湖塘镇许家坝村的房产有租金收入,本院已依法予以扣留,但因尚未届满租金支付期限,暂无法执行。除此之外,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申请续冻结,可在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南太湖村以及东湖塘镇许家坝村的房产,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的租金收入108万元。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周正春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措施。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农夫卫红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8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全部执行措施,所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暂不宜执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983.5元,尚未执行到位。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宜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寅斌审判员  严 曦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