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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92民初2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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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92民初2768号
  • 案件名称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嘉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2768号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3号(906)。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NAGAHARAAKIHIRO),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系辽宁坤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系辽宁坤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本金21,663元”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本金10,000元”。2021年9月28日,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42元,扣除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17元。审 判 长  张 瑞审 判 员  李 雪审 判 员  张大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思佳书 记 员  芮庆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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