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涛、王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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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685号案件名称
王兴涛、王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兴涛;王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685号原告:王兴涛,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王**,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王兴涛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4690元人民币,并且按照欠条日期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9日被告王**向原告王兴涛购买海鲜。因为被告手头没有足够的现金,要求拖欠货款并在现场核对海鲜种类和数量还有重量双方都无异议后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欠12690元现金,在原告向被告交货完被告要求的海鲜种类和重量后,被告口头约定二个月后付清货款。2019年2月3日被告王**向原告王兴涛购买海鲜。因为被告手头没有足够的现金,要求拖欠货款并在现场核对海鲜种类和数量还有重量双方都无异议后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欠2000元现金,在原告向被告交货完被告要求的海鲜种类和重量后,被告口头约定二个月后付清货款。双方约定该项欠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货款,视为被告违约,法院诉讼费、执行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根据双方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地址、联系方式,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经本院送达通知单,通知原告限期内提供有效地址、联系方式,交纳公告费,如不能预交公告费,则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限期内未提供有效地址、联系方式,交纳公告费,故本院根据通知书内容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兴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冲书 记 员 孙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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