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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曾言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5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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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5105号
  • 案件名称

    陈永、曾言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赫章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永;曾言;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5105号原告:陈永,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曾言,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长海,贵州威迪(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南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085664243E。法定代表人:盛建。原告陈永、曾言与被告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陈永、曾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永、曾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苏成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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