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曾言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5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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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5105号案件名称
陈永、曾言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永;曾言;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5105号原告:陈永,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曾言,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长海,贵州威迪(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城关镇南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085664243E。法定代表人:盛建。原告陈永、曾言与被告贵州黔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陈永、曾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永、曾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苏成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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