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润锁、高爱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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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819号案件名称
王润锁、高爱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润锁;高爱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民初2819号 原告高爱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润锁,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高爱成与被告王润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原告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爱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高爱成负担。 审 判 员 马 金 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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