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东钢、李云隆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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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920号案件名称
胡东钢、李云隆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胡东钢;李云隆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920号申请执行人:胡东钢,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执行委托代理人:王楠,系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委托代理人王杰,系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云隆,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胡东钢与被执行人李云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02民初2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胡东钢与被执行人李云隆于2019年9月28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请求撤销对李云隆的强制执行措施,双方同意和解结案。本院认为,此系申请执行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02执69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那 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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