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田春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6民初2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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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6民初2277号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田春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田春鹏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6民初2277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76号。负责人:于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该公司职工。被告:田春鹏,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与被告田春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峰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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