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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金博、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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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1250号
  • 案件名称

    解金博、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解金博;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1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解金博,男,199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系解金博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周成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孝南,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解金博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重点应查明被上诉人华锐公司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建设案涉车库所在的园区,华锐公司向上诉人解金博交付的案涉车库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条件,对此华锐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上诉人解金博也应就其所提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应证据以证实给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待查明上述事实后,再依法作出公允之判调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解金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吕长辉审 判 员  谢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冰青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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