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金博、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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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1250号案件名称
解金博、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解金博;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1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解金博,男,199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系解金博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周成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孝南,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解金博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重点应查明被上诉人华锐公司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建设案涉车库所在的园区,华锐公司向上诉人解金博交付的案涉车库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条件,对此华锐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上诉人解金博也应就其所提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应证据以证实给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避免增加当事人诉累,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待查明上述事实后,再依法作出公允之判调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解金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吕长辉审 判 员 谢 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冰青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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