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晋雷、谭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683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6838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晋雷、谭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晋雷;谭鑫;谢莎莎;巫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6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晋雷,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谭鑫,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谢莎莎,女,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巫薇,女,汉族,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陈晋雷与谭鑫、谢莎莎、巫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05民初13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456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谭鑫、谢莎莎名下位于锦江区的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谢莎莎名下位于锦江区的车位;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谢莎莎名下车牌号为川A7××××的汽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巫薇名下车牌号为川AA××××的汽车,上述财产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因账户余额过少,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0)川0105民初13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丽审判员 王帅审判员 吕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宇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6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晋雷,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谭鑫,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谢莎莎,女,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巫薇,女,汉族,1980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陈晋雷与谭鑫、谢莎莎、巫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105民初13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456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谭鑫、谢莎莎名下位于锦江区的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谢莎莎名下位于锦江区的车位;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谢莎莎名下车牌号为川A7××××的汽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巫薇名下车牌号为川AA××××的汽车,上述财产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因账户余额过少,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0)川0105民初13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丽审判员 王帅审判员 吕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付梅、付万冬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625执1799号 下一篇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廖堂果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