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峻汝、大连大都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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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17号案件名称
葛峻汝、大连大都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葛峻汝;大连大都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17号原告:葛峻汝,女,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杨锡文,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伟进,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大都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站北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刘运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峻汝与被告大连大都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艾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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