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廷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辽0922民督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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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督47号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廷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廷双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辽0922民督47号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李廷双,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彰武县信用联社)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称,因欠彰武县信用联社贷款56900元未还,2021年5月22日经双方协商,以新贷款56900元偿还旧贷款56900元的方式进行重组。并约定新贷款的借款期限至2020年6月28日,年利率4.35%,如贷款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贷款到期后李廷双仍未还款付息,截止2021年8月31日,仍欠贷款56900元,欠利息和罚息合计10014元。另外,欠重组前的挂息63476元。彰武县信用联社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合同和信贷系统截屏各1份。要求被申请人李廷双给付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借款56900元。支付至2021年8月31日利息和罚息合计73490元。并从2021年9月1日起以本金56900元为基数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30%后加收罚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廷双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借款56900元。支付至2021年8月31日利息和罚息合计73490元。并从2021年9月1日起以本金56900元为基数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30%后加收罚息。申请费969元,由被申请人李廷双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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