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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薛某与黄某2、黄某1、黄某3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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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584号
  • 案件名称

    黄某、薛某与黄某2、黄某1、黄某3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黄某;薛某;黄某2;黄某1;黄某3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2021)吉0104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性,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执行人:薛某,女性,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黄某2,女性,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黄某1,男性,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执行人:黄某3,女性,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关于黄某、薛某与黄某2、黄某1、黄某3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自2020年7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黄某、薛某赡养费1600元,被告黄某2、黄某1、黄某3每月各给付原告黄某、薛某赡养费400元。二、驳回原告黄某、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某、黄某2、黄某1、黄某3各承担25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黄某2、黄某1、黄某3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黄某1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黄某2、黄某1、黄某3承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2302号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同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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