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8民初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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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民初1177号案件名称
邹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邹某某;杨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8民初1177号申请人:邹某某,女。被申请人:杨某,男。申请人邹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邹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名下20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邹某某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6615492021610113000005)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某某提供了向被申请人杨某汇款200000元的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且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如不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相关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能使案件难以执行,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对申请人邹某某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某名下20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某价值200000元财产(含存款、财物等)。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邹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文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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