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宗良、周绍兴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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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1328号案件名称
聂宗良、周绍兴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聂宗良;周绍兴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1328号申请人聂宗良,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生,住开阳县。被执行人周绍兴,男,汉族,1981年7月6日生,住开阳县。申请人聂宗良与被执行人周绍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开阳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1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绍兴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聂宗良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周绍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经网络查控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绍兴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网络资金等资金和车辆、房屋等财产;到其住所地调查,查明周绍兴在当地没有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经约谈申请人聂宗良,其表示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运友审 判 员 谢贵祥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冯 鑫书 记 员 龙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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