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和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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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826号案件名称
大连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和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大连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和晶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826号原告:大连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复州城镇中心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5820093543。法定代表人:王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秀敏,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满族,住瓦房店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和晶,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大连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和晶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大连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连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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