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新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普安法玛西医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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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585号案件名称
天津中新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普安法玛西医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天津中新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普安法玛西医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585号申请人:天津中新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与城厢西路交口东北侧平祥大厦4-1-103室。法定代表人:田慧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佩宇,男,该公司职员。原案被执行人:天津普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孙毅,经理。被申请人:北京普安法玛西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44号1层106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中新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普安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中新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北京普安法玛西医药有限公司为(2021)津0104执230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人天津中新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中新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天津中新滨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酒 源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静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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