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永权、马瑞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3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367号案件名称
黄永权、马瑞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永权;马瑞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吴 起 县 人 民 法 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367号 原告:马瑞亮,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 被告:黄永权,男,汉族,现住吴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瑞亮与被告黄永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马瑞亮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瑞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瑞亮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居林 - 2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