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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东、罗婕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民初7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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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7012号
  • 案件名称

    杨卫东、罗婕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卫东;罗婕源;张煜;赵倩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3民初7012号原告(反诉被告):赵倩,女,199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麟游县,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609250020。原告(反诉被告):罗婕源,女,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1070XXXX710220429。原告(反诉被告):张煜,女,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310284623。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圆,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杨卫东,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1XXXX01211003X。原告(反诉被告)赵倩、罗婕源、张煜与被告(反诉原告)杨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赵倩、罗婕源、张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圆、被告(反诉原告)杨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赵倩、罗婕源、张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反诉原告)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房屋押金4800元;3.被告(反诉原告)承担原告(反诉被告)租住期间修理费用38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7日,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每月租金2400元的价格将被告(反诉原告)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环XX号XX栋XX室出租给原告(反诉被告),租赁时间1年(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房屋租赁押金4800元。后原告(反诉被告)通过微信与被告(反诉原告)协商将房屋租赁期延长至2020年9月19日。因家具家电非因原告(反诉被告)原因经常出现问题,多次要求被告(反诉原告)修理,而被告(反诉原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违反了《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自租赁开始后,被告(反诉原告)一直未将放置于租赁房屋客厅的个人物品搬离,导致原告(反诉被告)无法正常使用客厅,违反了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的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多次在未经原告(反诉被告)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入租赁房屋,侵犯了原告(反诉被告)的居住权。加之因上述问题,在与被告(反诉原告)进行协商时,原告(反诉被告)多次受到其辱骂、威胁(报案后,警方曾给予其口头警告处理),对原告(反诉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严重影响原告(反诉被告)的正常生活。综上,被告(反诉原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侵害了原告(反诉被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反诉原告)杨卫东辩称,三原告(反诉被告)逾期支付房租,根据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房屋租赁押金不退。被告(反诉原告)不知道三原告(反诉被告)租住期间什么东西坏了,不应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修理费用。被告(反诉原告)杨卫东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驳回被反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房租9600元、物业费419元,合计10019元;3.反诉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7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2400元,将反诉人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环XX号金叶家园D603出租给被反诉人,租期1年,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后双方通过微信将房屋租赁期延长至2020年9月19日。但是,被反诉人一直拒交房租及物业费。另,据合同末尾手写补充条款:到期不交房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剩余房租及押金不退。现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条、押金收条、小寨路派出所交接班登记簿、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7日,原告(反诉被告)罗婕源(承租人、乙方)与被告(反诉原告)杨卫东(出租人、甲方)签订《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于西安市雁塔区XX环XX号XX座XX室房屋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113平方米,乙方作为居住使用;房屋租赁期自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共计1年;租金为2400元/月,按季度结算一次,由乙方每次提前30日交付给甲方;押金4800元,该押金为保证金,如乙方在租赁期间未发生损坏房屋设施,拖欠水、电、暖、物业费、租金等费用,合同期满时,甲方一次性退还,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等额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承担;甲方保证上述房产符合出租房屋规定的使用要求,负责房屋及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再行处理;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甲方有权掌握了解乙方的基本状况;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乙方需要续租,须在租期届满前30天提出,并经由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续租合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到期不交房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剩余房租及押金不退。2019年5月17日,三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了3个月房租7200元、房屋租赁押金4800元。后三原告(反诉被告)实际入住了案涉房屋。2020年4月20日,原告(反诉被告)赵倩与被告(反诉原告)微信聊天,赵倩称“房东叔叔是这样子的,因为我们公司呢,现在决定是九月份搬公司住址,然后您看一下我们能不能把这个房子延期租到九月份呢,就是再租多租四个月,我们三个一起这样子”“您考虑一下,如果可以的话,您跟我们说,因为这个房子是我们三个一起租的,但是我跟他们商量了一下,都挺愿意的,因为公司现在不确定要搬去哪里,然后您决定一下,如果可以的话您给我回复一声儿”,杨卫东回复“那也可以,你就再打9600元房租”,赵倩称“4个月的一起是吧?”,杨卫东回复“对,四个月的”并发送了银行卡照片,赵倩称“行,那我和室友凑凑,月底给你上到账户上可以吗?30号之前”“合同我们想续签一个,因为之前中介公司一直没人管了,房租能不能两个月两个月交,因为疫情影响我们工资也不是很正常,一次性四个月太多了”,杨卫东回复“可以,那你什么时间方便,我拿上合同过去”。同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在案涉房屋中因续租问题发生争执后报警,小寨路派出所交接班登记簿记载:“15:08报110,金叶家园因租房纠纷房东将东西损坏。(已出警)”。2020年5月18日,三原告(反诉被告)自行搬离了案涉房屋。审理中,三原告当庭撤回第一项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各方一致认可三原告(反诉被告)已向被告(反诉原告)付清2020年5月19日之前的房租。三原告(反诉被告)一致认可,被告(反诉原告)已收取的房屋租赁押金4800元中,含赵倩1700元、罗婕源1600元、张煜1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19日,续租须在租期届满前30天提出,并经由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续租合同。原告(反诉被告)赵倩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微信与被告(反诉原告)联系协商续租,双方协商一次性支付4个月房租9600元后,同日赵倩又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反诉原告)要求签订续租合同,租金更改为两个月一付,被告(反诉原告)回复可以并表示拿上合同过去,后由于续租问题双方发生争执,未就续租事宜达成合意,亦未签订续租合同,2020年5月18日三原告(反诉被告)自行搬离了案涉房屋,至2020年5月19日原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故三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终止。现三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退还房屋押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三原告(反诉被告)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承担修理费用380元的诉请,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三原告(反诉被告)租赁前案涉房屋存在下水道堵塞,晾衣杆、天然气及灯有损坏的情形,或在三原告(反诉被告)租赁期间案涉房屋出现前述问题曾要求被告(反诉原告)修理而被告(反诉原告)未进行修理的情形,故三原告(反诉被告)的该项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反诉请求,三原告(反诉被告)2020年5月19日之前的租金已付清,如前所述被告(反诉原告)与三原告(反诉被告)之间的原租赁合同终止,未就续租达成最终合意,现被告(反诉原告)要求三原告(反诉被告)支付2020年5月20日至9月19日的租金及物业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杨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赵倩退还人民币1700元、向原告(反诉被告)罗婕源退还人民币1600元、向原告(反诉被告)张煜退还人民币15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赵倩、罗婕源、张煜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杨卫东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赵倩、罗婕源、张煜承担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杨卫东承担46元[因三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被告(反诉原告)在履行本判决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三原告(反诉被告)];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 杨卫东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O二一年九月 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打印:扈艳红       校对:郭少勇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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