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科、王得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2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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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2796号案件名称
王彦科、王得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彦科;王得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2执2796号申请执行人:王彦科,男,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王得柱,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王彦科申请执行王得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6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彦科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2执279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6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2021年6月21日,前往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6月21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荥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六、2021年8月3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王彦科做了终本约谈,已告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时间,请及时向我院提交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若未及时提交,造成的后果自负。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明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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