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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友好、扬州贝格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21民初7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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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民初7484号
  • 案件名称

    闻友好、扬州贝格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闻友好;扬州贝格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民初7484号原告:闻友好,男,199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扬州贝格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中路757号东宇大厦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PU1EU4J。法定代表人:张昌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闻友好与被告扬州贝格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友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闻友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闻友好负担。审 判 员 沈洪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梦蝶书 记 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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