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友好、扬州贝格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21民初7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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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民初7484号案件名称
闻友好、扬州贝格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闻友好;扬州贝格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民初7484号原告:闻友好,男,199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扬州贝格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中路757号东宇大厦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PU1EU4J。法定代表人:张昌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闻友好与被告扬州贝格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友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闻友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闻友好负担。审 判 员 沈洪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梦蝶书 记 员 孙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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