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洋洋、吕金星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浙0106执4672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浙0106执4672号之三案件名称
陆洋洋、吕金星诈骗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陆洋洋;吕金星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106执4672号之三 被执行人:陆洋洋,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执行人:吕金星,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陆洋洋、吕金星诈骗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06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陆洋洋缴纳罚金60000元,被执行人吕金星缴纳罚金50000元,两被执行人赔付赃款650000元,合计76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陆洋洋、吕金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陆洋洋、吕金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陆洋洋、吕金星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陆洋洋、吕金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与2021年7月1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涉案车辆×××的宝马牌汽车一辆,成交价为137001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吕金星、陆洋洋涉案款项285694.89元,另经查,被执行人陆洋洋、吕金星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422695.89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37304.11元。 鉴于被执行人陆洋洋、吕金星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陆洋洋、吕金星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陆洋洋、吕金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46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晓 审判员徐建峰 审判员徐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柏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3432执151号 下一篇 沈阳迎宾馆、沈阳市皇姑区海龙鑫海鲜商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4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