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三飞、高占红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保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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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保1929号案件名称
许三飞、高占红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许三飞;高占红;许子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保1929号许子斌、高占红、许三飞:申请人许子斌与被申请人高占红、许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80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41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具体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单),冻结期限为一年。二、依法对被申请人许三飞名下的陕KXXXXX号揽胜运动牌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协助单位反馈被申请人高占红、共有人刘美飞名下的位于XX巷XX号XX号(房产证号:009XXXX)房产,已被人民法院拍卖过户,未予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64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保1929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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