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21/9/24 0:00:00在秦皇岛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生效的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王海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