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妹红、桑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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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154号案件名称
易妹红、桑小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易妹红;桑小军;陈新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易妹红,女,1981年5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邢建新,系易妹红丈夫。被执行人:桑小军,男,生于1984年12月,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陈新迎,男,生于1981年8月,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妹红与被执行人桑小军、陈新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桑小军、陈新迎两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无房产,陈新迎无车辆,桑小军名下车辆甘E1××**已转售不在其名下,桑小军名下另一车辆甘ES××**已被本院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桑小军、陈新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桑小军、陈新迎高消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新迎自动履行XXX元,目前被执行人桑小军、陈新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清偿欠申请执行人易妹红借款及利息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樊江强审判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敏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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