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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建国、冯玉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5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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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5040号
  • 案件名称

    刁建国、冯玉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刁建国;冯玉海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5040号原告:刁建国,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冯玉海,男,60岁,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刁建国与被告冯玉海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刁建国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建国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刁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书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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