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建国、冯玉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8民初5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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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民初5040号案件名称
刁建国、冯玉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刁建国;冯玉海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5040号原告:刁建国,男,195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冯玉海,男,60岁,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刁建国与被告冯玉海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刁建国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建国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刁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书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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