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跃战、西安市洁晨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5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537号案件名称
师跃战、西安市洁晨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师跃战;西安市洁晨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537号师跃战、西安市洁晨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师跃战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洁晨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4民初5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洁晨渣土清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师跃战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5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洁晨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师跃战履行案款8500元,执行费50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5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达、梅相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688号之一 下一篇 于海荣、于伍军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