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阳笑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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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171号案件名称
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阳笑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笑瑀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171号原告: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山社区春城万象广场6栋401、402、403、405号。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欧阳笑瑀,女,199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笑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未缴纳),由原告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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