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显兰、孙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1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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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1709号案件名称
刘显兰、孙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刘显兰;孙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刘显兰,女性,1971年01月07出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孙伟,男性,1953年04月01出生,汉族,住。刘显兰和孙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偿还借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伟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保险等,并向本地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宽甸县××镇镇有房屋一处被另案查封,本院对该房屋轮候查封,经当事人申请对孙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宽甸农商行的银行卡账户冻结,对孙伟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约谈过程有视频记录附于卷中。本案债权尚有2656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轮候查封的房屋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俊杰执行员 王家强执行员 何晓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楠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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