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奎、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3民初52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5201号
  • 案件名称

    胡奎、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胡奎;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裴昌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3民初5201号原告:胡奎,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钦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98602800K,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与萝卜里路交界。法定代表人:裴昌虎,董事长。被告:裴昌虎,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泗洪县。原告胡奎与被告江苏正邦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胡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左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