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予东、何金燕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22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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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22408号案件名称
舒予东、何金燕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舒予东;何金燕;朱丽萍;吴广军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22408号原告(反诉被告):舒予东。原告(反诉被告):何金燕。原告(反诉被告):朱丽萍。被告(反诉原告):吴广军。上述当事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文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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