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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予东、何金燕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22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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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22408号
  • 案件名称

    舒予东、何金燕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舒予东;何金燕;朱丽萍;吴广军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22408号原告(反诉被告):舒予东。原告(反诉被告):何金燕。原告(反诉被告):朱丽萍。被告(反诉原告):吴广军。上述当事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文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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