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红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02执2021号之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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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2执2021号之二十九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红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红英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02执2021号之二十九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金岭广场项目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3529710D。负责人:王珺,行长。被执行人:王红英,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67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红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红英在中国工商银行3803××××48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76.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原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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