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曾尧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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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保717号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曾尧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曾尧;陈保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保717号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曾尧、陈保承,女,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保全人:陈保承,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曾尧、陈保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保全人曾尧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41,115.42元人民币(实际冻结1,186.7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7日),冻结了被保全人陈保承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41,115.42元人民币(实际冻结7.38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7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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